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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陈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陈和利,蔡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陈和利,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蔡万根(又名蔡定茂),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和利、蔡万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万根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户6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万根于2017年3月1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被执行人蔡万根支付了分期履行的第一笔款项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912元、保全费470元。被执行人陈和利、蔡万根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冻结的股金暂时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万根于2017年3月1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被执行人蔡万根支付了分期履行的第一笔款项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912元、保全费4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