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灶周祝公路文化楼小区3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傅某某停放此处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都市风牌TDR-MJ51Z电动自行车1辆以及放于车内价值人民币5元的杂牌男士皮手套1副。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涉案车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被告人廖某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某有坦白情节,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