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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英与被告张浩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英,张浩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98号原告:王成英,女,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本市建邺区。被告:张浩荣,女,汉族,1981年10月31日生,户籍地在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成英诉被告张浩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成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英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英撤诉。审判员  陆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