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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1栋第3层303-311室。法定代表人卢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35-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唐某申请执行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中查明,��执行人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17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支付4万元,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唐某等全部职工工资及离职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应执行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1636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唐某16361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35-4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