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响波与曾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响波,曾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79号原告杨响波,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曾利超,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杨响波诉被告曾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响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响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杨响波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