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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响波与曾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响波,曾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79号原告杨响波,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曾利超,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杨响波诉被告曾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响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响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杨响波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