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与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88号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寅东,该货运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林,男,该货运中心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与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故本院对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1169元,减半收取计15584.5元,由原告扶风县诚信货运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