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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铁梅与班兴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梅,班兴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41号原告高铁梅,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班兴聚,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铁梅与被告班兴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铁梅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铁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高铁梅负担。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