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铁梅与班兴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梅,班兴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41号原告高铁梅,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班兴聚,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铁梅与被告班兴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铁梅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铁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高铁梅负担。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