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29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辉,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需要收集更多材料为由,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为1156.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