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新德与被上诉人尉文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德,尉文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新德,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尉文豹,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新德因与被上诉人尉文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6)08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存在下述问题,重审时要充分注意:1.上诉人刘新德在一审中就工程款的权利主张向被上诉人尉文豹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认为部分明确表述刘新德就工程款的诉求可以另案处理,但是一审判决书却在事实查明、认为部分及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等部分却均作出了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判决主文第二项明确判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新德的诉讼请求”。因此,该项判决主文明显不当。2.一审法院受理了刘新德的反诉,同意对尉文豹提起的本诉和刘新德提起的反诉合并审理,应该就本诉和反诉部分均作出处理。若认为反诉部分可以另案主张,则一审判决不应对刘新德的反诉作出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3.上诉人刘新德进行房屋施工这一基本事实存在,那么其实际施工量是多少,尉文豹尚欠付工程款是多少,告知当事人要充分举证。若认为一案处理不妥,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另案诉讼。综上,一审法院应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新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