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刑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仁明,向远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刑47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仁明,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县。2009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被告人向远胜,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2014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罪犯档案);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安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12月22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来到广安市滨河路一段112号美的家用空调科技体验中心门市前,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大门链条锁进入门市内,盗走5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2、2016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来到华蓥市长乐坊街27号食其乐自助牛排海鲜店门市前,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大门链条锁进入门市内,盗走黑色联想E656笔记本电脑一台、200元现金和一包中华牌香烟,后来在南充市顺庆区将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脑价值为3320元人民币。3、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122号附112号“烤吧”门市,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大门链条锁进入门市内,盗走联想Z50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来将该电脑在重庆市红旗河沟轻轨站出入口以600元价格卖掉。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脑鉴定价值为1290元人民币。同时查明:被告人文仁明将2016年12月22日在广安市滨河路一段112号美的家用空调科技体验中心门市盗窃的银行卡丢弃在广安市摩尔春天旁的河里。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现金、卖电脑获得的赃款用于了共同挥霍。案发后扣押了断线钳一把,手套一双,人民币350元,黑色笔记本电脑手提包一个,印有维纳斯字样的卡片2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证(2017)15、16号关于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认定结论书,邓某、赵某、彭某、万某、黄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广东省江门市江海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剪断大门链条锁入户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两年内盗窃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被告人文仁明、向远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仁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二、被告人向远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三、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手套一双予以没收四、追缴违法所得1750元及已扣押的350元共计2100元,退还给被害人。黑色笔记本电脑手提包一个,印有维纳斯字样的卡片2张发还被害人万明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晓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珈仪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