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史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惠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2011年11月3日起在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和2015年5月7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1年。经减刑后原判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隔离审查(至此,未执行刑期11个月28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在广东省揭阳监狱十三监区狱内西栋监舍301室内,服刑罪犯即被告人史某正在与同室其他罪犯聊天,罪犯即被害人莫某1突然走到史某旁边对其进行推搡,并质问对方是否在说自己坏话。感到被冒犯的史某遂用左手推开莫某1,并用右手拳头对莫某1的胸肋部和左肩部连续击打。随后,301室全体罪犯下楼参加集体学习,在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转角处,被告人史某又用右手连续击打莫某1头部几下,后被其他罪犯和执勤警察制止。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莫某1左侧第5-7前肋不完全性骨折,致左侧液气胸,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人彭某、黄某2、林某的、姚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材料,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文书,病历资料,报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书、破案报告书、隔离审查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罪犯史某改造表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罪犯入监登记表、刑事裁定书,申请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正在服刑的罪犯,无视国家法律,接受监管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莫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且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史某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史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史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前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八日。总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十八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