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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辜俊中、杜淑君与方金元、方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俊中,杜淑君,方金元,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辜俊中,男,生于1965年8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杜淑君,女,生于1967年4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方金元,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方伟,男,生于1986年1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78号辜俊中、杜淑君与方金元、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金元、方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方金元、方伟支付辜俊中、杜淑君代偿款2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