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武海龙、王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武海龙,王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24号。法定代表人云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三刚,系该行职工。被告武海龙,农民。被告王瑞,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被告武海龙、王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