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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智超、姚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智超,姚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超,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翔,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智超因与被上诉人姚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案涉《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上诉人张智超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部分房款,并进行网签,是否可以认定上诉人张智超履行了约定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实际履行过程存在异议,异议是什么,该异议是否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主国合同法》规定严格掌握、慎重判决。二、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10万元,重审时,应予以调查核实。另,应查明该合同载明的房屋价格110万元是否为最终成交价格?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市场行性、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认定。三、一审法院宜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智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