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428梁忠永与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健身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永,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健身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428号原告:梁忠永,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健身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衡山路1500号14号楼1-3层。负责人:陈渔洋。本院审理的原告梁忠永与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健身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梁忠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润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