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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世昌与潘福军、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昌,潘福军,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642号原告:周世昌,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潘福军,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雷静,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周世昌与被告潘福军、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周世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周世昌承担。审判员  万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