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诉抚顺市交通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抚顺市交通局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41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孙凯,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尧,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交通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闫茂龙,系该单位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抚顺市交通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