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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成渝与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薛成渝,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耿铁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耿铁军,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渝诉被告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薛成渝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88号广泽水晶城号住宅54号住宅11幢0001016室(130063Ⅱ201110001016)、0001015室(130063Ⅱ201110001015)、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11号万升前城国际2号楼02幢0001008室(122053Ⅱ201020001008)、3号楼03幢0001001室(122053Ⅱ201030001001),并由担保人曲金海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6号楼B座2单元10层56号(170123Ⅰ107120210056)。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薛成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88号广泽水晶城号住宅54号住宅11幢0001016室(130063Ⅱ201110001016),查封期限三年。二、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88号广泽水晶城号住宅54号住宅11幢0001015室(130063Ⅱ201110001015),查封期限三年。三、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11号万升前城国际2号楼02幢0001008室(122053Ⅱ201020001008),查封期限三年。四、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11号万升前城国际3号楼03幢0001001室(122053Ⅱ201030001001),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申请保全人曲金海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6号楼B座2单元10层56号(170123Ⅰ107120210056),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