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220号之一原告:郗某,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原告郗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郗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郗某负担。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