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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220号之一原告:郗某,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原告郗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郗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郗某负担。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