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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俊磊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俊磊,男,1983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俊磊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俊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份,被告人谢俊磊在西平县城新华宾馆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孙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俊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证人马某、孙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俊磊在西平县城新华宾馆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殷某、孙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俊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三、2014年2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谢俊磊在西平县城新华宾馆和新袁庄其租住的房间里,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俊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俊磊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俊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俊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俊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苑林林审判员  张欣广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