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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耿净辉、耿小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净辉,耿小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净辉,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耿小小,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3时许,在赞皇县北邢郭村,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因故与被害人焦某2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焦某2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焦某2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赞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赞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现实表现;到案证明;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的户籍证明;证人耿某1、杨某、曹某、焦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孔某的证言;被害人焦某2的陈述;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的供述。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净辉、耿小小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净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耿小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