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尚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尚策,徐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浩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尚策,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徐占彬,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尚策、徐占彬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石尚策、徐占彬限期履行本院(2016)冀1125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尚策、徐占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6)冀1125执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占彬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占彬名下位于安平县富民路4号祥和住宅楼2栋3单元门市4,3单元门市5(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35、00××36、00××37)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