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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齐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齐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276号原告: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绫,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与利息暂计100000元(请求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二人因急用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12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为月息2%,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付借款后,双方就借款一事于2015年2月4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据不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甚至拒绝原告的联系,后原告得知二被告为了逃避还款责任而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邓某某辩称,借钱时,我不知道,我也不在场,我也不知道齐某某借钱干什么,如果借钱是赌债,我是不问的,如果是其他用途,咱也不赖账,咱可以慢慢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告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被告齐某某庭前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当庭陈述,综合庭审及证据,能够认定齐某某在婚姻存续向原告借款19万元的事实,对其他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齐某某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9万元,并当日交付19万元借款,后双方于2015年2月4日签订书面2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于2015年8月4日还款10万元,2015年12月4日还款10万元。协议未约定利息。另查明,被告齐某某、邓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在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9万元,虽借款协议为20万元,但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为实际金额,故被告齐某某、邓某某应对借款19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因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为逾期后,自2015年8月5日按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某辩称,其不知道借款及系赌债的辩解,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某某、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齐某某、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