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巴益忠与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益忠,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益忠,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琴,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张连贵,职务:嘎查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喜,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其木格,女,1965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巴益忠因与被上诉人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华杰嘎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郑旭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