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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逯晓波与王老姑娘、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晓波,王老姑娘,王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508号原告:逯晓波,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老姑娘,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淑琴,女,1972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逯晓波与被告王老姑娘、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晓波,被告王老姑娘、王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逯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8日始至给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王老姑娘辩称,借款属实,已给付利息4000元,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王淑琴辩称,钱是王老姑娘借的,应由王老姑娘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王老姑娘、王淑琴向逯晓波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逯晓波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据,王老姑娘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王淑琴在借款人王淑琴名字上捺印。约定此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王老姑娘给付利息4000元,其余王老姑娘、王淑琴均未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逯晓波提举的借据一枚并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逯晓波与王老姑娘、王淑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老姑娘、王淑琴在实际取得借款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逯晓波、王老姑娘均认可已给付4000元为利息,故逯晓波主张自2016年9月8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老姑娘、王淑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逯晓波给付借款20000元;二、被告王老姑娘、王淑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逯晓波支付上款自2016年9月8日始至给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老姑娘、王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