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嘉利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嘉利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913A、13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255899—2。法定代表人:翟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嘉利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产业园)A3号楼二层222室,组织机构代码78638849—9。法定代表人:张暄。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嘉利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和公告费人民币10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532546.26元(转本案执行费1759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储智君审判员 曹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