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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少朝、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少朝,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7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少朝,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爱林社区光明集团创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少朝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掌柜名为“光明家具旗舰店”的天猫店铺由光明电子公司注册并经营。周少朝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1月4日使用淘宝账户“zhousone”在天猫店铺“光明家具旗舰店”购买以下物品:63520组合书柜(规格型号为108-63520-46)1件、衣挂1件(赠送)、63520组合书柜(规格型号为108-63520-92A)1件、63520组合书柜(规格型号为108-63520-73)3件、63520组合书柜(规格型号为108-63520-92C)1件、63520组合书柜(规格型号为108-63520-92D)3件、山珍礼盒2件(赠送)、41520餐桌椅组合(规格型号为108-41520-160)1件、41520餐桌椅组合(规格型号为108-43520-46)6件、57522书桌柜组合(规格型号为108-57522-140)2件、57522书桌柜组合(规格型号为108-57522-42)2件、书椅(规格型号为108-43524-63)3件、床头柜(规格型号为398-1412-55)6件、6102书桌袖箱组合(规格型号为398-6102-120)1件、书桌袖箱组合(规格型号为398-6151-44)1件、1501180床(规格型号为398-1501-180、398-CD-180)2件、1502180床(规格型号为398-1502-180、398-CD-180)1件,共计实付金额92936.55元。该些涉案产品的商品详情项下的品牌实力显示有“中国家具行业消费者(用户)满意第一品牌”证书、“中国家具十大最具价值典范品牌”证书、“中国家具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2012年中国家具行业领袖品牌”证书,证书下方标注“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国产精品”、“全国生活消费行业十强企业”、“中国家具行业具影响力品牌”、“中国绿色环保家具生产企业”字样。涉案产品中的41520餐桌椅组合(规格型号为108-41520-160、108-43520-46)、57522书桌柜组合(规格型号为108-57522-140、108-57522-42)的商品详情项下有对家具材质水曲柳的如下介绍:“……健康环保。《新华本草纲要》:树皮:味苦,性寒。有清热燥湿,清肝明目的功能。用于肠炎、××、月经不调、白带、慢性支气管炎、急性结膜炎、××。外用于牛皮癣。蜡:有止血生肌,续筋接骨的功效。”涉案产品中的床头柜(规格型号为398-1412-55)、6102书桌袖箱组合(规格型号为398-6102-120)、书桌袖箱组合(规格型号为398-6151-44)、1501180床(规格型号为398-1501-180、398-CD-180)、1502180床(规格型号为398-1502-180、398-CD-180)的商品详情项下有如下宣传:养生之木。主材:水曲柳。1、特殊的药理性。水曲柳含有马粟树皮甙和微量的马粟树皮素等,这些微量元素在家具数十年使用过程中,缓慢地在空气中释放,对调节身体无疑是一种裨益。2、自然的净化空气。俄罗斯全天然原始森林进口水曲柳,名贵木材散发出天然的芬芳能净化空气,具有有效调节呼吸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3、除菌防虫功效。水曲柳实木家具本身具有广泛的抗菌除菌作用,对空气中的真菌等都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另查明,《新华本草纲要》第三册第243页注:“水曲柳,功效:树皮:味苦,性寒。有清热燥湿,清肝明目的功能。用于肠炎、××、月经不调、白带、慢性支气管炎、急性结膜炎、××。外用于牛皮癣。蜡:有止血生肌,续筋接骨的功效。”再查明,涉案家具的生产厂商光明集团公司获有多项荣誉,如:“中国家具行业消费者(用户)满意第一品牌”、“中国家具十大最具价值典范品牌”、“2012年中国家具行业领袖品牌”、“2015年中国家具行业年度十大品牌(实木)”、“2015中国实木家具十大品牌”、“质量达到A级(优等品)”、“2012年最受消费者欢迎十大实木家具品牌”、“中国家具市场十佳售后服务经销商”、“2013年中国家具行业年度最具品牌价值奖”、“2014中国家具行业年度十大家具品牌(实木)”、“2014年中国家具行业年度行业标杆企业”、“2015年中国家具行业年度领导力品牌”、“中华国产精品推荐证书”、“中国十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2011年中国家具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等。光明集团公司于1993年在家具制造行业内系利税十强企业。2010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光明集团公司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光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5月30日,光明集团公司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相关家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HJ/T303-2006。再认定,周少朝作为一审诉讼原告在原审法院及其他法院诉有多个案件。(2015)杭余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周少朝以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左旋肉碱片具有减脂瘦身功效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19219.21元及赔偿三倍价款损失76876.84元。(2016)浙0110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周少朝以大连富生制药有限公司关于“参百益胶囊”的网页宣传及产品实物的宣传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款15302.4元并按十倍价款支付赔偿金153024元。(2014)浙嘉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周少朝以浙江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洁玉毛巾上的中国名牌质量标志系假冒认证标志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21600元并增加赔偿21600元。(2016)浙04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周少朝以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其销售的“立清酸排尿酸祛痛风降酸茶”具有24小时高效排尿酸祛痛风功能及化石、消肿、止痛等功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4640元及支付十倍赔偿款46400元。周少朝于2015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光明电子公司退还货款92936.55元;2、天猫公司、光明电子公司依承诺三倍赔付价款278809.65元;3、本案诉讼费由光明电子公司、天猫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周少朝主张光明电子公司存在以下欺诈行为:一、光明电子公司对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做了虚假宣传,其所宣传的荣誉称号存在评选机构不存在、不合法或未参加评选的情况;二、光明电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材料水曲柳作出具有药理作用、杀菌灭菌作用,树皮和蜡具有若干治疗疾病作用的宣传无事实依据,其作上述宣传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家具。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一、光明电子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品牌栏展示的荣誉基本属实,其未作夸大宣传。周少朝主张该些荣誉的评定机构或不存在、或无评定资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即便其中部分评定机构确实无评定资质,亦无法证明光明电子公司使用该些荣誉即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该些荣誉内容有所夸大或者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部分,应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畴,非属原审法院审查范围。二、光明电子公司宣传家具材质水曲柳具有药理作用,起到调节身体、净化空气、调节呼吸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抗菌除菌等功能的宣传无事实依据,其宣传对象虽是木材水曲柳,但该宣传系在销售使用水曲柳材质家具的特定空间作出,起到暗示消费者使用该材质的家具亦存在相同功效的作用,故该些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至于该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对周少朝的欺诈,尚须认定该宣传是否致使周少朝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作为买家的周少朝在天猫商城购物,应当知道该宣传是一种促销手段和广告语,且周少朝多次对销售涉嫌虚假宣传物品的商家提起诉讼的经历表明其明知该些宣传为虚假宣传,周少朝不会因该些宣传即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周少朝在购买涉案商品的当日即对该些订单的交易快照进行公证的行为亦表明其对交易快照内容并不确信。光明电子公司的上述宣传并不足以对周少朝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从而使周少朝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光明电子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不构成对周少朝的欺诈。光明电子公司对家具材质水曲柳中树皮及蜡有若干治疗疾病作用的宣传有一定出处,经核实与《新华本草纲要》内容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即便该宣传起到暗示使用该材质的家具亦存在相应功效的作用,如上所述,亦不构成对周少朝的欺诈。综上,周少朝关于光明电子公司构成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周少朝要求光明电子公司承担购物款三倍的诉请不予支持。周少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光明电子公司购买的涉案订单项下的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或有其他不能实现使用目的的情形,故对其退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周少朝针对光明电子公司的诉请均不予支持,故周少朝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故对天猫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少朝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76元,由周少朝负担。宣判后,周少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光明电子公司获得10多项荣誉基本属实,明显不当。周少朝虽在一审中对光明电子公司提供的多项荣誉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才是关键。如果评定机构不存在,评定行为、内容违法,证书就不应被认定。否则每个企业都可以自制或购买证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1999年9月21日)》,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所涉评比活动已经行政部门批书,属于虚假宣传。二、一审认定荣誉证书内容有所夸大或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畴,非属一审法院审查范畴,明显违法。宣传内容真实合法是各个法律的要求,如果评定机构不存在,评选内容违法,无法定评选程序和规则,那么光明电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就不能证实其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故一审应审查该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且非属原审法院审查范围的概念不明。三、一审认定周少朝未对自己主张的评定机构无评定资质或不存在举证,违反举证规则。光明电子公司一审未提交证据证明荣誉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周少朝也当庭对评定内容、评定行为以及评定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因荣誉证书系光明电子公司当庭提交,周少朝无法当庭举证,庭后周少朝通过民政部门官网查询,得知大部分评定机构不存在,且部分机构已被列入山寨机构黑名单,周少朝已经将该证据在指定期限提交。光明电子公司作为宣传主体应对宣传真实性合法性举证,但其连评定机构的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批准评定活动的依据都拿不出来。四、一审认定即使部分宣传虚假或评定机构不存在,也无法证明光明电子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明显不当。光明电子公司作为宣传主体依法应承担宣传内容真实合法的审查义务。至于评定行为以及评定主体真实性的问题,光明电子公司系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专门销售光明家具,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光明”品牌权利人也是荣誉证书提供者,光明电子公司与荣誉证书提供者高度关联,应与之承担共同责任。五、一审法院认定周少朝应当知道宣传是一种促销手段和广告语,明显不当。宣传是一种促销手段和广告语,这是常识。宣传、广告、促销有合法、非法、真实、虚假之分。六、一审认定周少朝公证行为系对自己的不利证据,明显不当。周少朝因网络购物且恰逢双十一,又是因搬家第一次成批购买家具,品种多金额大,故保留证据非常重要。事实上周少朝是在购买使用几个月后才发现家具气味经久不散,并发现光明电子公司在网页上撤去了相关宣传,故对上述宣传提出质疑并向光明电子公司索要宣传证书,但光明电子公司借口证书原件只有厂家才有拒不提供,故周少朝提起本案诉讼。如果保全证据会成为对消费者不利的证据,那么消费者如何维权。七、一审法院以周少朝数次维权为由认定周少朝明知上述宣传虚假,缺乏依据。消费者有权信赖宣传,且无义务事先调查相关宣传的真实性,事实上也无法调查。相关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诚信宣传的义务,故消费者有权信赖形式上无明显漏洞的广告宣传。法律也未规定上过当、维过权的消费者就应更加谨慎购物。消费者有质疑权,质疑权和信赖权都是知情权的体现,并不矛盾。消费者质疑时并不掌握广告宣传真实性和合法性,一审法院引用的四个案子中,消费者都是基于知情权提出质疑,不可能事先知晓虚假宣传。本案从起诉到上诉,周少朝始终不知道光明电子公司所做宣传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也不知道评定机构的真实性,周少朝只是在起诉状中主张光明电子公司应向自己提供上述称号评比或评定依据及评定主体机构,否则构成欺诈。一审法院所列四起案件,其中三个为食品、一个是毛巾,与本案家具相差较大,三个食品案件不涉及荣誉称号,毛巾虽涉及荣誉称号,但该称号系国家质监总局评定的,周少朝并非针对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仅针对该称号所适用的产品系列提出质疑,且法院认定该质疑不成立。案涉虚假宣传中的家具清新功能与上述四案也无关。综上,周少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光明电子公司退还货款92936.55元并增加赔偿278809.6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光明电子公司承担。二审法庭调查中,周少朝补充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所引用的四个案件中,有两个是在案涉产品购买之后,两个在案涉产品购买之前,其中一个案子经审判认定保健品批文虚假宣传并三倍赔偿,起诉时周少朝对此不知情。关于毛巾的案件,周少朝起诉时也不知道其称号是否属实,是法院认定该称号属实。这些足以证明周少朝在提起相关诉讼时本不知晓诉讼产品宣传是否属实,仅是存疑。被上诉人光明电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光明电子公司的产品宣传不构成欺诈。光明电子公司没有夸大宣传所展示的荣誉和奖项,对家具材质水曲柳的宣传也有出处,即便该宣传具有一定暗示,但以一般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及注意力,该宣传不会造成公众在正常语境下的误解,故光明电子公司的宣传不够成虚假宣传,不足以影响周少朝的选择以及做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且周少朝也不属于消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在购买当日即进行公证,表明其对宣传内容并不确信,并结合周少朝在法院多次涉及虚假宣传的诉讼经历,光明电子公司的宣传不足以对其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二、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周少朝应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并证明自己因购买使用该产品受到人身以及财产损害。周少朝未对案涉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也未举证案涉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案涉产品也并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周少朝也未举证案涉产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也未举证其因购买使用案涉产品遭受损害,故周少朝要求退货并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光明电子公司销售的产品由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提供,该企业是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家具注册商标“光明”为中国驰名商标,该企业成立31年来坚持良好理念。一审认定光明电子公司在家具材质水曲柳药理部分的宣传起到一定暗示消费者的作用,光明电子公司表示接受,光明电子公司在发现后也予以撤换,严格了产品宣传。综上,被上诉人光明电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用户提供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用户承担。天猫公司没有参与涉案商品信息的制作,不能控制该交易所涉产品质量与真实准确性,以及不能控制交易方是否履行义务。二、天猫公司能够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已经尽到事前审查义务,一审中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卖家身份信息等,故天猫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天猫公司不存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卖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上诉人天猫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少朝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周少朝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网络截图一份,拟证明光明电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相关评定机构不真实,且该证据在一审庭后提交过,但一审没有组织质证。被上诉人光明电子公司与天猫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上诉人周少朝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光明电子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仅仅是网络截图,没有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且证明中涉及一家评定机构被列入山寨名单,但该机构也事实存在,且其他机构都是存在的,这些评定也非光明电子公司主动参加的;被上诉人天猫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评定机构是否属于山寨机构应有相关部门文件来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来源及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光明电子公司虽就其网页上展示的荣誉提交相应证书,但根据我国对产品评比活动以及广告内容管理等的相关规定,现光明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评定机构的资质以及评定依据、评定内容是否合法,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宣传应认定为虚假宣传。一审认定光明电子公司在案涉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家具材质水曲柳具有药理作用具有暗示消费者使用该材质家具存在相同功效的作用、构成虚假宣传正确。上述两项虚假宣传内容确实易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导,但周少朝有多次以虚假宣传等为由对商家起诉的经历,且其在购物当日对订单交易快照进行公证的行为,表明其交易时已经对网页上的上述内容持有异议,故光明电子公司的上述荣誉展示行为、家具材质的药理作用介绍行为不足以对周少朝的案涉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并使其做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周少朝以此为由主张退一赔三依据不足。综上,周少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76元,由周少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