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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27号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附114号9栋407房。法定代表人:周昌云。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肖肯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湘01**民初9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