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如刚与王海涛、陈会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刚,王海涛,陈会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69号原告:陈如刚,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海涛,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陈会贤,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陈如刚与被告王海涛、陈会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如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海涛、陈会贤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如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海涛、陈会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被告王海涛、陈会贤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喜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