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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某某,曾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04号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曾某,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