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某某,曾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04号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曾某,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