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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卫进吉与李永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成,卫进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进吉,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百货市场东区。上诉人李永成因与被上诉人卫进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永成上诉称,一、从客观事实上,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不能因为双方的合伙协议纠纷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否定合同签订地。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口头协议约定地是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履行地也是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双方的实际履行款项的投入、生产、支出和对账明细均是发生在红果。上诉人的长期居住地也是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且上诉人又是本案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正确。即便是以卫进吉的长期所在地来认定管辖,那也应该是卫进吉的长期居住地昆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裁定书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处。上诉人收到的开庭传票,审判长是杨益平,书记员是王欢,而且应诉通知书上载明了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诉人不明白为什么在同一个案子中还可以更换审判长?因为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变成了李作义,书记员变成了郝莉。上诉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万荣县有关更换审判员和书记员的通知。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盘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卫进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审原告卫进吉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欠款,双方争议的标的为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卫进吉住所地万荣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万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为合伙协议纠纷,被上诉人卫进吉的长期居住地为昆明市,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程序上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