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高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11行初92号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铁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吕学涛。委托代理人曹会华,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委托代理人张鑫。委托代理人高鹏,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翠荣。委托代理人徐宗红,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高翠荣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德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西宏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