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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梅园大道与院里路交叉口C座一单元。法定代表人谢良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淼审 判 员  李辉代理审判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