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电镀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电镀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镀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亭,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松,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电镀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镀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