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36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潜,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日照卓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73130.26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高伟支付违约金15226.05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债权催收费用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本案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潜未出庭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为桑塔纳汽车一辆,车牌号×××,租金总额为77432.04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首付款25140元由承租人向经销商支付;此后每月租金2150.89元。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所有应付款项的10%-20%。同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被告作为抵押人双方签订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因融资租赁需要,愿以所承租汽车(桑塔纳×××)作为抵押物;抵押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接给被告。另查明,被告王潜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两期租金共计4301.78元,剩余34期租金共计73130.26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按照《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违约金”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所有应付款项的10%-20%”的约定,被告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未付租金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承租的汽车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原告主张对本案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发生的催收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债权催收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73130.26元及2016年9月22日逾期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5226.05;二、如被告王潜不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潜承租的车辆(桑塔纳×××)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王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段长明人民陪审员 史文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