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初24号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材料工程创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公司经理。原告: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威尼斯水城503区*号楼*号,被告: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号院*号楼*层B052。法定代表人:尹明仁,公司经理。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安军,公司经理。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购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4月13日以相关证据需要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