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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狗旦、杨金、肖淇腾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狗旦,杨金,肖淇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狗旦,曾用名:肖争福,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文盲,本市无固定住址。被告人杨金,男,1996年7月1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本市无固定住址。被告人肖淇腾,男,1998年5月1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汉族,文盲,本市无固定住址。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欢、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20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开位于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紫金长安小区东区A栋1-9门面巴依汗抓饭店的门把手,进入该店内偷走一部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53元。该平板电脑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6年9月20日03时,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断位于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门面店给爱服饰店的门把手,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85元。经公安机关追缴,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50元。3、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康城果岭小区门面店老龙头门店的门把手,进入店内,将放在吧台的4瓶酒偷走。经鉴定,被盗4瓶酒价值人民币1316元。4、2016年9月19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长沙路康城果岭小区门面店早餐刀削面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门把手进入店内,将放在吧台内的收音机以及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收银机价值人民币628元。5、2016年9月19日04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二工泉二巷,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22号移动手机店的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柜台的二部手机,并将店内保险柜砸坏。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6、2016年9月21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圣宠宠物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门把手,偷走店内现金人民币5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全部退还被害人。7、2016年9月21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华园门面店咖啡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砸烂咖啡店玻璃门,进入后偷走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1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退还被害人1700元人民币。8、2016年10月12日17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有朋街春华废品回收站,被告人肖狗旦趁被害人不注意,进入废品回收站房间内,偷走放在床头旁钱柜内的人民币11000元现金。9、2016年10月9日凌晨,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东八巷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库房,肖狗旦伙同他人(无法查明身份)翻窗进入库房后,盗取库房内的一批铜制品(铜鼻子、铜管、铜排)。经鉴定,被盗铜鼻子、铜管、铜排共计价值人民币26612.4元。综上,被告人肖狗旦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703.4元,被告人杨金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091元,被告人肖淇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54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肖狗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杨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肖淇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0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开位于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紫金长安小区东区A栋1-9门面巴依汗抓饭店的门把手,进入该店内偷走一部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53元。该平板电脑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6年9月20日03时,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断位于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门面店给爱服饰店的门把手,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85元。经公安机关追缴,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50元。3、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扳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康城果岭小区门面店老龙头门店的门把手,进入店内,将放在吧台的4瓶酒偷走。经鉴定,被盗4瓶酒价值人民币1316元。4、2016年9月19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长沙路康城果岭小区门面店早餐刀削面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门把手进入店内,将放在吧台内的收音机以及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收银机价值人民币628元。5、2016年9月19日04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二工泉二巷,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22号移动手机店的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柜台的二部手机,并将店内保险柜砸坏。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6、2016年9月21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圣宠宠物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扳断门把手,偷走店内现金人民币5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全部退还被害人。7、2016年9月21日03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华园门面店咖啡店,被告人肖狗旦、杨金砸烂咖啡店玻璃门,进入后偷走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1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退还被害人1700元人民币。8、2016年10月12日17时许,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有朋街春华废品回收站,被告人肖狗旦趁被害人不注意,进入废品回收站房间内,偷走放在床头旁钱柜内的人民币11000元现金。9、2016年10月9日凌晨,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东八巷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库房,肖狗旦伙同他人(无法查明身份)翻窗进入库房后,盗取库房内的一批铜制品(铜鼻子、铜管、铜排)。经鉴定,被盗铜鼻子、铜管、铜排共计价值人民币26612.4元。综上,被告人肖狗旦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703.4元,被告人杨金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091元,被告人肖淇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扣押发还清单、判决及释放证明、证人周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哈某、罗某某、刘某乙、张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肖狗旦、杨金、肖淇腾的供述、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乌价认字[2016]7403号、[2017]5035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肖狗旦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703.4元,被告人杨金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91元,被告人肖淇腾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54元,均属于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狗旦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狗旦、被告人杨金、被告人肖淇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狗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杨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缴纳。)三、被告人肖淇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