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64号原告:黄雪梅,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闯,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854488。法定代表人:贺兴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法定代表人:罗志军。原告黄雪梅与被告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雪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雪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