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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64号原告:黄雪梅,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闯,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854488。法定代表人:贺兴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法定代表人:罗志军。原告黄雪梅与被告梁闯、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雪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雪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