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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光伟与张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伟,张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8号原告:许光伟,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绍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许光伟与被告张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 权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