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光伟与张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伟,张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8号原告:许光伟,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绍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许光伟与被告张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 权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