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593张萍与洪荣、徐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洪荣,徐正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1593号原告:张萍,女,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荣,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徐正有,男,1955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张萍与被告洪荣、徐正有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诗,被告洪荣、徐正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洪荣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2017年2月24日前的利息34800元,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7000元;2、被告徐正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被告洪荣因需资金向我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8%,被告徐正有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洪荣辩称:我向原告张萍借款60000元是事实,目前由于外面的工程尚有几十万元款项未能收回,暂时无力还款。另,此款是我所借,与担保人徐正有没有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徐正有辩称:我为洪荣该笔借款担保是事实,我会敦促洪荣尽快还款。从今天开始,我不同意再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洪荣尽快还款。原告张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3月24日借款借据一份及被告洪荣出具的收条一份;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对原告张萍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方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质证后认为,原告张萍提交的证据1、2,反映了借款的实际情况及因此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24日,被告洪荣因经营工程需资金立据向原告张萍借款60000元,借据载明:借到张萍人民币60000元。月息2.8%,逾期不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全部损失,保证人保证上述借款到期不还我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贷双方发生延期、展期、转让等情况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此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洪荣,2014年3月24日。被告徐正有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名、捺印。当日,原告张萍将60000元支付给洪荣,由洪荣在借据下方签字签收。借款后,被告洪荣给付了2015年8月24日前的利息,余款未能归还。担保人徐正有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张萍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萍支出诉讼代理费7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萍与被告洪荣、徐正有间借贷暨保证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洪荣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徐正有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8%,超过法律规定,应以月利率2%计算为宜。原告张萍主张诉讼代理费7000元,虽双方对此作了约定,但超过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5800元。故原告张萍要求被告洪荣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5800元,被告徐正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荣偿还原告张萍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5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徐正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洪荣、徐正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为华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