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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程浩与艾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艾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438号原告:程浩,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艾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程浩与被告艾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曾受理了原告程浩与被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苗某、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苗志刚、苗某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现原告再次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退回原告程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