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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任玉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任玉军,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黄骅市。法定代表人:王清彩,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任玉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申请执行人:白艳,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齐计生征字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齐计生征字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定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齐计生征字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卫审 判 员  曾宪明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