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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31号原告刘某,男,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大河堡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侯某,男,一九五七年二月十九日生,汉族,宁武县凤凰镇西关村人,农民,住本村。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400元及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归还借款28600元,便不再归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侯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31818元(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前付5000元,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付5000元,剩余款项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前付清)。二、双方再无其它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诉讼费41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宇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