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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念武与李仰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念武,李仰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951号原告:唐念武,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仰星,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念武与被告李仰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念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念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念武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