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念武与李仰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念武,李仰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951号原告:唐念武,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仰星,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念武与被告李仰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念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念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念武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