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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成与王维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成,王维纲,常成,王维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62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常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淇县。 被执行人王维纲,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 常成申请执行王维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622民初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执行员 史金柱 执行员 方新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殷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