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7254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无锡市太湖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无锡市太湖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254号原告: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上严巷31-63。负责人:刘培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太湖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湖花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彭轶,该公司���经理。原告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无锡市太湖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太湖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无锡市西太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