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彩萍与胡叶、宋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萍,胡叶,宋月洋,宋博轩,宋世修,陈凤英,黄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559号原告:刘彩萍,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告:胡叶,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兰考县。被告宋月洋,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宋博轩,男,201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叶,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兰考县。系宋博轩之母。被告宋世修,男,193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凤英,女,194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黄高峰,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萍诉被告胡叶、宋月洋、宋博轩、宋世修、陈凤英、黄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彩萍承担。审判长 郭合田审判员 郭新社审判员 逯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