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为与汪亮、苏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汪亮,苏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1358号原告陈为。委托代理人罗江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410689695。被告汪亮。被告苏艳梅。原告陈为与被告汪亮、苏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为的委托代理人罗江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亮、苏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为诉称:原告与被告汪亮系同学关系。2013年11月9日,被告汪亮以做生意急需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及利率。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汪亮、苏艳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被告汪亮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为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未果,故诉来我院。另查明:被告汪亮、苏艳梅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亮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汪亮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支付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开始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亮、苏艳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为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汪亮、苏艳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