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947王圣宏与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宏,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947号申请人王圣宏,男,1965年8月13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工业集中区。关于王圣宏申请执行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830.27元,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1459.96元,以上合计142290.23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圣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2290.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亿达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亿达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亿达公司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于2017年1月3日查封其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亿达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亿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赵 祖 华审判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