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连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4612号原告:大连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法定代表人:张齐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德,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法定代表人:施设,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电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电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百度“”